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656号 申请人:烟台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831元,由申请人烟台业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