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198号 原告: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3号拓达集团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1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