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7号二轻宿舍3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观波,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86元,减半收取6843元,由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作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晓静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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