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7246号
原告: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25447452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烟草大厦1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38935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由浙江通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梦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章彬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