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民终5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路282号2**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Y7K2L5R。
法定代表人:刘淑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章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文章公司不应返还**装修款8万元。1、文章公司从未与**签订《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文章公司对**与***签订的《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不知情,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该协议书对文章公司不具有任何效力。2、文章公司与**签订的《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主体明确,***只是作为联系人(经手人)在该合同中签字,**在起诉状及一审庭审时均陈述***为经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应有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而本案中***没有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只是作为经手人在合同中签字,并非文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3、***于2021年5月26日在《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上的签名不能代表文章公司,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是由文章公司与**签订,若要解除该施工合同,应当由文章公司与**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在《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上签名后至起诉时,**并未通知文章公司,也未向文章公司主张权利。案涉《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均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文章公司,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二、《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胁迫签名的,此等不合法、不正当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是由被上诉人**事先打印好,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带领众人到案涉房屋胁迫***在该协议书及欠条上签字,***当时极其恐惧害怕,被迫在协议书及欠条上签名。2、《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终止解除原因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已施工近两个月,已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14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强行要求返还8万元毫无公理、毫无公平可言。3、2021年5月26日***在《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上签名后,**扣留了在案涉房屋施工现场的价值20,000多元的装修材料及其他物品。三、一审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中并不是以***构成表见代理为依据主***公司返还8万元,一审法院也未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审理及法庭辩论,而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也超出了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补充上诉理由:一、***在《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欠条上的签名极其不符合常理。案涉房屋装修施工近二个月,花费14万余元,**不仅不给付工程款,反而要求***另外给付其8万元,***如果不受到胁迫,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在终止协议书和欠条上签名,该签名极其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的签名受到胁迫。二、**留用了文章公司已施工完成的装修,另要求***给付其8万元有悖公平原则。**与***于2021年4月13日、4月30日的微信内容显示,**对已完成的案涉装修工程满意。按照**一审陈述的装修工程已全部拆除,即使要拆除已施工完成的装修部分,也不需拆除4月30日之前已完成的装修部分。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装修工程全部拆除。因此,**留用已施工完成的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14万余元,其后另要求***返还8万元有悖公平原则,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辩称,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称受胁迫而签了欠条,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胁迫所签,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文章建设公司、***退还工程款8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文章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0dlmhny-09),约定:工程名称: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楼装修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楼室内外装修工程,该工程承包方式:半包(基础部分包工包料)。合同工期:具体工期应符合甲方工程进度要求,进场后5个月内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日期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0月5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质,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工程所在地省装修工程施工工艺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包综合价400,000元,本工程结算几个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乙方委派被告***担任本工程现场负责人,必须做到亲临在现场,并保证在现场出勤率90%,负责本工程所需材料、机具、施工管理、验收及相关配合、协调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和本合同要求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施工中产生争议时以图纸要求为准(若设计师与乙方产生争议以甲方要求为准),并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技术、安全生产负全责,并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乙方施工超期或若未按施工标准计工艺施工,乙方必须马上整改,倘若甲方在提出整改后仍不执行,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还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剩余工程款项不予支付;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长工期,装修期顺延。乙方半包所购辅材(工程主材明细)必须是按清单所名列的产品,并标明品牌、等级、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及不合格材料,否则,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还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剩余工程款项不予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文本上甲方由原告签名,乙方由被告文章建设公司**,被告***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原告合计支付给被告***装修款80,000元,被告文章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21年5月17日,原告在微信中表示:“**,你现在最主要是整改,不是在找客观原因,现在是你没有按工艺和国家装修规范施工,质量已经出现问题,你要按合同你所标明的主材及规范保质保量完整你应尽的义务”。***:“我知道哥”。2021年5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乙方)签订《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终止解除原因:1.乙方没按图纸及工艺要求砌墙,导致墙体出现开裂,露底等严重质量问题(图片及视频)。2.乙方电路改造没按合同所提供应购买主材购置(线管)见图片及视频。3.乙方水电施工没按国家规范正确施工(见图片及视频)。4.上述现象出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在甲方提出整改后,乙方的整改结果仍达不到施工标准,并甲方不予认可;对乙方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已造成甲方不能如期后续施工,并已产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因此,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2020dlmhny-09合同,自终止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在×日内撤出工地,并承担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5.依据辽建质量施工标准及合同6.7款,乙方未达到质量标准。经双方协商,乙方退还甲方前期按约定交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80,000元。7.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终止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及义务结束,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及互不追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文本上甲方由原告签名,被告***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处签名,被告文章建设公司没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人民币8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21年5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表示:“**我今天多次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你是不给自己机会了!”,被告***表示:“**:我今天上去找朋友借钱去,回家上楼电话在车里忘拿了。我买材料加人工费一共花了130,000元,还你80,000元,我总共赔了200,000多元。你合同起草的早就设计好,哥杀人知道头点地就完了。我要是把你给我的钱没花出去,在手拿着是我**不讲究。你说对吗?人在做天在看,我问心无愧。你说水电墙我们都终止合同,你叫下一帮人做更放心。”“你再给我两天试一下,我想想办法”。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所做的装修工程原告全部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被告***抗辩称签订《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胁迫导致,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故对被告这一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抗辩称其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不知情,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该终止协议对其不具有效力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本案中,首先,原告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签订的《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是由被告***作为被告文章建设公司的“委托人”身份进行签字;其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系由被告***作为现场负责人与原告协调工程进度、收付款项;再次,在双方因装修质量发生争议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并未派员参与处理,亦是由被告***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及赔偿事宜;最后,自2021年5月26日《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签订后,在近两年时间里,被告文章建设公司从未主动找过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向原告提出合同终止无效。综上,被告文章建设公司的行为使得原告足以相信被告***系代表被告文章建设公司签订《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虽无代理权,仍然代理被告文章建设公司签订协议,收取款项,协商赔偿事宜,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故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文章建设公司承担。故对被告文章建设公司这一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文章建设公司按协议约定返还80,000元装修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同意返还装修款80,000元,明确自己负担了付款义务,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可以证明其对合同解除后返还80,000元愿意承担共同的责任,此时被告***与被告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形成连带责任,共同为连带责任人,应当与被告文章建设公司连带返还装修款80,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装修款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260元。应予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8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主张《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其受到胁迫签署,但***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未支持***该节抗辩并无不当。对于***签署的《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效力是否及于文章公司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其一,**与文章公司签订的《小平岛梦海南园9号别墅装修施工合同》中***作为文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文章公司现场负责人与**协调工程进度、组织施工、收取款项。其三,在双方因装修质量发生争议后,文章公司并未派其他人员参与处理,仍由***与**协商终止合同及赔偿事宜。其四,2021年5月26日《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签订后,文章公司即撤出现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文章公司从未向**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亦未向**提出《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综合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文章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文章公司承担。一审亦是基于上述理由认定《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效力及于文章公司,该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既然《终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效力及于文章公司,则文章公司应按该协议约定向**返还装修款80,000元。***另外还以个人名义签署《欠条》,构成债的加入。一审判令***与文章公司连带返还**装修款80,000元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文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文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