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韶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福莱商城20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韶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3层E区3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韶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1民初1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韶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韶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