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2369-2号
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511934.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934.45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永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东
书 记 员 曲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