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航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83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航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航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鲁098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航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35590元,缴纳执行费1740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