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340号
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区。
经营者:曲海燕,女,汉族,住烟台市**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玉龙,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汝明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