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2民初1980号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802号。
经营者:曲海燕,女,1981年4月17日生,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平,烟台牟平水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5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姜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寅萍,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告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租赁机械设备款人民币25236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付款止,按照同业拆借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因承包牟平区蓝光半岛工程项目向原告租赁设备。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设备租赁款25236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调节内容不予公开
审判员  孙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俊娜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2民初1980号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802号。
经营者:曲海燕,女,1981年4月17日生,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平,烟台牟平水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5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姜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寅萍,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告山东源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租赁机械设备款人民币25236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付款止,按照同业拆借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因承包牟平区蓝光半岛工程项目向原告租赁设备。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牟平区格新机械工程队设备租赁款25236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调节内容不予公开
审判员  孙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