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198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区政府大街802号。
经营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5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2021)鲁0612执保34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198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区政府大街802号。
经营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5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2021)鲁0612执保34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