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354号
原告:临清市众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居委会北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7EQ5JY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宏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镇**开发区宏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P0B4B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宏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3714281990********。
被告:武城县******调设备加工处,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镇千亩工业园常兴4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8MA3MRK6J89。
经营者:***。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镇袁厂村234号,身份证号码:3714281979********。
被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开发区新能源空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7NFA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534825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路北段109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业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GT2ND8T。
法定代表人:张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众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