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2593号
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7NFA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道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楼A区A栋办公楼,B栋公建楼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578596680C。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董事长。
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