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486号
原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幢-2。
法定代表人:徐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水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仙,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淳安华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
人民陪审员 方忠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