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21124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来建,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7890621,住所地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峰。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号立案。经本院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交。
审判员 夏婧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