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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540号
原告:***,男,194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萍,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35555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水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789062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9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陆锡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仙,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幸法,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09ME0090297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241号。
负责人:朱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幸法、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银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