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周颂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21124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7890621,住所地萧山区蜀山街道潘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号立案。经本院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