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盛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电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盛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受伤完全是因自身疾病造成,与顺盛物业公司无关,顺盛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日常管理义务。(二)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合同纠纷,瑞邦电梯公司也应承担责任。顺盛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因电梯故障还是自身原因导致其受伤;本案的承担责任主体是否错误,瑞邦电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是因电梯故障还是自身原因导致其受伤的问题,顺盛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电梯设备的功能完整及安全性运行,保证业主乘坐电梯的人身安全。从***举示的证据看,涉案电梯层门在有人进入电梯时,未自动弹开,进而与***发生触碰,导致***摔倒受伤,且发生本次事故时,涉案电梯按钮缺失,以致于先进入电梯的人不能通过按住延迟键延迟电梯关闭,避免事故发生,而事发后,顺盛物业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修,2018年2月25日,***家属对涉案电梯进行测试,电梯层门较事故发生时反映更加灵敏,感应有人进入电梯时,电梯层门自动弹开,综上,顺盛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故应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顺盛物业公司称****患有身体疾病且行动缓慢,才触碰到电梯层门导致受伤,但顺盛物业公司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受伤系因电梯故障导致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的承担责任主体是否错误,瑞邦电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顺盛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直接管理人,在电梯层门感应不灵敏且电梯开关门按键外壳缺失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维修,更换电梯所缺失的部件,致使业主***受伤,属于明显未尽合理的日常管理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为本案的承担责任主体并无不当。本案***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为由起诉,***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涉案电梯的直接管理人即顺盛物业公司。至于瑞邦电梯公司是否是涉案电梯的维保人及其是否尽到维保义务,一、二审法院认为顺盛物业公司对***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对瑞邦电梯公司进行追偿,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干建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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