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6执63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秦九洲,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3月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3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瑞邦电梯有限公司4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6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理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