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967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曲振亭。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