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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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初8号
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晓平、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曲振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华,男,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宏,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并在2000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中原路支行;账号:×××,开户行:工行青海省格尔木支行;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营业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党雪仁
审判员陈治冈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赖嘉莉
书记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