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4民初2046号
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南干道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乡市国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6元,依法减半收取2528元,保全费1772元,由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52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