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2民初149号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