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3财保52号
申请人:郑州悦翔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街9号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47PA5A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17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悦翔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7715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40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715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悦翔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