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