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8172号之一
原告:**气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送波,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武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气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