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406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扬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厦门街11号楼1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扬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