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4805号
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三层3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北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武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轶昕,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月
书 记 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