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财保63号
申请人: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巨鹿县城东安北街西侧梁园路北侧(仿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T9YE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巨鹿县城风清路与迎宾街交口东行200米路南。
申请人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健康路支行开户的(账号:130501659795400000207)账户存款73万元。申请人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7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健康路支行开户的(账号:130501659795400000207)账户存款73万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河北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辛少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