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147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邵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塔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左知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和平,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钟和平女儿),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刚,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现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钟和平、***、***、***、**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月31日,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潘宇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谢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