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安徽铜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243号
原告:安徽铜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4897301XF(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55279M。
法定代表人左知辰,董事长。
原告安徽铜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铜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铜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计5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
附:
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