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保35号
申请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知辰。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705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苏州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689160.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江山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