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1068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良,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思涛,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亚,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涛,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蓬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331XT。
法定代表人:李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劲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羽,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03180959M。
法定代表人:李桂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该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张思涛、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交投公司)、被告阜南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良,被告张思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亚,被告黄山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劲松、孙鸿羽,被告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为99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中标被告阜南县交通运输局“阜南县2009年村村通”工程,中标后,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付给张思涛,被告张思涛将该工程转给原告,该工程由原告施工建造,并于2016年底竣工验收,然而工程竣工后,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9800元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思涛辩称:本案被告张思涛主体不适格,张思涛不应承担责任,协议书系与黄山交投公司所签,张思涛只是黄山交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黄山交投公司辩称:被告黄山交投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双方无合同关系,黄山交投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与黄山交投公司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黄山交投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被告县交通局仅实际支付涉案工程款1688000元,被告黄山交投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已将其全部支付给张思涛,黄山交投公司并没有拖欠工程款情形,在被告县交通局未向黄山交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黄山交投公司没有向被告张思涛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和条件,如被告县交通局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黄山交投公司愿意按照与张思涛的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张思涛在承建涉案工程时,存在私刻黄山交投公司的公章行为,应由张思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县交通局辩称:交通部门只是和中标公司黄山交投公司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是财政部门支付,工程验收后应出具审计工程价,和县交通局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黄山交投公司(曾用名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未提供中标合同,但认可有该合同)与县交通局(未提供中标合同,但认可有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工程),项目名称为阜南县2009村村通工程,该建设工程由被告张思涛以被告黄山交投公司的名义负责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张思涛以被告黄山交投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将涉案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有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施工长度3.2公里,工程造价不低于每公里29400元,工程总价为940800元。该工程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缺陷责任期已满,无任何遗留问题。原告***分三次收到工程款分别为629000元、90000元、122000元,合计841000元,承包方被告黄山交投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980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99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思涛没有施工资质,借用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黄山交投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黄山交投公司认可被告张思涛挂靠其公司名下,被告黄山交投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实际施工人***。被告张思涛承诺已收到工程款168800元,私刻被告黄山交投公司项目部公章,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该承诺事项明显存在与部分事实不符,被告黄山交投公司未提供转款凭证印证张思涛已经收到该工程款,且被告黄山交投公司和被告张思涛的约定与承诺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行为。被告张思涛以自己是黄山交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应与被告黄山交投公司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县交通局和被告黄山交投公司均未提供中标合同,本院到县交通局也未调取到该合同,双方均未提供已经支付多少工程款,按照审计价应当支付多少工程款,只有被告张思涛承诺显示该工程款尚未支付完毕,那么被告县交通局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9800元,被告张思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阜南县交通运输在欠付被告黄山交投交通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恩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远远
附:(2019)皖1225民初1068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