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敬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敬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通和紫禁城A31#A幢办公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敬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安徽敬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其撤回起诉和上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上诉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上诉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上诉人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