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331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