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6331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黄山交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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