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688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400203732
法定代表人:羊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A座C1户型1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2438999
法定代表人:汤才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与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名下1041727.88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41727.88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