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688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恒,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400203732
法定代表人:羊凯,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一幢C1户型1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2438999
法定代表人:刘运胜,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德利
审判员  安 铭
审判员  潘 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