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2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春,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恒,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二审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羊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然,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二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AC1户型1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才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苏原,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二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公司法务部业务主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剑涛,公司法务部业务主办。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本案只涉及劳务合同纠纷,不存在工程质量纠纷问题,无需进行工程量鉴定。2、本案包括平米包干合同和零工合同,平米包干合同共计112万,已付23万,尚欠89万。零工合同共计118万,已付115万,尚欠3万。3、关于零工合同,属于实际履行的合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零工合同的存在,所付115万元收据记载和付款时间等,均证明零工费用共计118万元。4、关键证据都在对方手里,对方拒不提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建安公司的主要意见为:1、案涉《承诺函》明确约定了劳务的范围,平米包干合同已经包含了所有的人工费用,不存在另外发生的零工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2、2016年2月2日的收条,记载所有零工人工费,就是包括了所有费用,不是***主张的两项费用。否则两项费用高达230万元,远高于建安公司和上家中建三局的结算价150万元。3、***没有证据证明,关键证据在建安公司,何谈拒交。4、建安公司已经付款140多万元,超过合同约定的112万元。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米包干合同之外,双方实际还存在零工合同,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双方对于实际完成的人工劳务量并未实际结算,诉讼中,***也不同意对劳务量进行鉴定,***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德春
审判员  刘智晶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