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06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春,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恒,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400203732。
法定代表人:羊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A座C1户型1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2438999。
法定代表人:汤才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苏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剑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144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1727.8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