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保字64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羊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1727.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1727.8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