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67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谢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亚林,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燕,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克刚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