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3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因发包方导致工期延误的损失赔偿约定等基本事实进行全面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晟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92元,上诉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9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韬
审判员田笛
审判员*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