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13217号
原告:**,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亚林,职务不详。
原告***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投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交投公司赔偿**损失4534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成都交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家自2000年起居住于成都市锦江区信达新居2单元3楼2号,成都交投公司于2012年建设中心城区缓堵保畅“两快两射两环”项目二环路东段工程项目,该项目毗邻**居住的信达新居小区。该工程项目建成完工后,极其靠近**房屋,严重妨碍了***内的采光,造成屋内24小时均无法得到足够的采光,且该路段全天24小时内均有车辆经过,噪音极大,致使**无法正常居住。**为正常的健康**活无奈搬出房屋在外租住,严重影响了**的正常生活,同时对房屋的价值造成严重的损害,**作为房主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出租、出售。成都交投公司所建设的工程项目未考虑**的居住情况,严重侵犯了**作为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起的争议。本案中,成都交投公司系“两快两射两环”项目二环路东段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与**之间不属于典型的相邻关系人。另,本案引发的纠纷涉及当地行政机关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等诸多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以相邻关系纠纷案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