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150号
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1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匡委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二:四川万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08号1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龙泰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玲,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三: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亚林。
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万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 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