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男,1983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院YC-0149。
法定代表人:鲍忠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54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有上诉称,本案的实际案由应为返还财产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天兰公司对于**有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兰公司系依据其与**有签订的《内部班组施工协议》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因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