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1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