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1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天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