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4189号
原告:安徽省春江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石涧镇青苔行政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MA2TETUT0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街27号4-8层(北京畅恩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15室),社会一信用代码91110228MA00BM5N74
法定代表人:季一好,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安徽省春江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春江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7元,由原告安徽省春江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