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振新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65号
原告: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纬一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新******。
法定代表人:廖俊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振新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世正。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振新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85元,由原告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