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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某某木材经销部、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3325号 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 被告:***。 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玉泉区***木材经销部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