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3325号
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
被告:***。
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泉区***木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玉泉区***木材经销部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