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远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1民初467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滨江路3513号**海港城1幢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GCA0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惠安县黄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黄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100382569X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娟,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远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安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且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